为充分发挥成都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激励导向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全市会展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府发〔2014)7号)和《成都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财外〔2017〕7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会展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和内容
根据《成都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补贴范围”之规定,下列项目可申请补贴或奖励。
(一)在我市举办的展期2天(含)以上的展览。
(二)在我市举办的会期1天(含)以上、人数规模达到
200人(含)以上的省市政府重点支持,或者对我市经济社会等
领域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国家级、国际型的重要会议。
(三)促进我市主导产业、服务民生、对外开放、营销城市、拉动消费作用明显的重大节庆活动。
(四)经专家评审小组认定的在我市举办的品牌展会。
(五)经专家评审小组认定符合低碳、环保标准的绿色展会和绿色会展服务平台。
(六)在我市举办取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或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的会议
(七)组织我市企业及机构参加成都市博览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成都市分会,下称“市贸促会”)开展的境内外招商、洽谈推介、展览展示、开拓新兴市场等会展及经贸交流活动。
(八)由成都市博览局(市贸促会)负责执行的重大会展项目会务工作。
(九)对我市会展业宣传推广工作。
(十)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重大会展项目。
(十一)对国际国内知名外来会展企业在我市成功举办展会并注册独立法人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补贴范围:
(一)展览类的书法展、摄影展、成果展等。
(二)会议类的政府工作性会议、一般性学术会议、一般性商业会议、联欢联谊会等。
二、资金补贴标准
(一)展览补贴
1.对在我市举办的展览总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览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补贴。具体标准为:展览总面积5000平方米(含)的展览项目,给予10万元资金补贴;展览总面积5000平方米-1万平方米(含)的展览项目给予20万元资金补贴;展览总面积1-1.5万平方米(含)的展览项目,给予25万元资佥补贴;以此类推,展览总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补贴金额相应增加5万元,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展览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
2.获支持的展会可连续3年(届)享受专项资金,已满3年(届),第4年(届)、第5年(届)分别按照当年(届)核定资金补贴标准的75%、50%拨付。5年(届)补贴期满后,实行增量补贴,仅对其展览总面积较上年(届)增长5000平米(含)以上部分进行补贴,补贴时间从2017年起计算,增量补贴标准参照附件1“展览补贴标准”执行。
3.对引进在我市举办的,由国际、国内知名展览机构,国际性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举办的国际性、国家级展览项目,可在资金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上浮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4.为鼓励外来流动展览项目在我市定期举办,对在我市举办三届及以上(含单、双年隔年举办)的外来重点展览项目,补贴时间从2017年起计算,自首届举办起,可在资金补贴标准基础上按照首届20万元、第二届30万元、第三届50万元的标准给予展会举办单位额外补贴,从第四届起不再给予额外补贴。
5.对与国际、国内知名展览机构合资合作办展且展览总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我市会展企业,以合资合作后首次展会资金补贴为基数,再给予50%的一次性补贴,一次性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会议补贴
1.对在我市举办的重要会议,按场地租赁费的80%、会议代表住宿费的50%和广告宣传费的2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对在我市举办的,参会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不少于3个,境外参会人数比例达到20%(含)以上的国际性会议,可在资金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上浮金额最高不超过75万元。
(三)对经市政府批准在我市区(市)县举办的,在促进主导产业、服务民生、对外开放、营销城市方面作用明显的重大节庆活动,按不超过项目总预算70%给予配套支持。
(四)对从2017年起连续在我市举办5年(含)以上的,经专家组评审认定的年度品牌展会,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五)经专家评审小组认定符合低碳、环保标准的绿色展会,可在资金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20%,上浮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绿色会展共享服务平台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对我市注册的企业在我市举办的展会项目取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在认证后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市举办的国际会议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对组织我市企业及机构参加成都市博览局(市贸促会)开展的境内外招商、洽谈推介、展览展示、开拓新兴市场等会展及经贸交流活动,按以下标准和方式执行:
1.成都市博览局(市贸促会)举办或组织参与境内外经贸对接洽谈、展览展示等会展经贸交流活动,所需场地租赁、会场布置搭建、展位特装、展品运输、设备租赁、宣传、翻译等费用,可使用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
2.对参加境内外展览展示活动的企业及机构,展位费按90%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2个标准展位或折合2个标准展位的展位面积。
3.对参加境外会展经贸交流活动的展品运输费予以一个团组不超过以下限额的补贴:北美洲、南美洲2.5万元,欧洲、大洋洲2万元,非洲1.5万元,亚洲1万元。
4.对参加境外会展经贸交流活动的企业及机构人员境外费用予以美洲、非洲1个国家每人2万元,2个国家每人3万元,3个国家每人4万元;欧洲、大洋洲1个国家每人1.6万元,2个国家每人24万元,3个国家每人3.2万元;东亚、西亚、中亚1个国家每人1.1万元,2个国家每人1.65万元,3个国家每人2.2万元;东南亚、南亚及港澳台1个国家或地区每人0.9万元,2个国家或地区每人1。35万元,3个国家或地区每人1.8万元的定额补贴;原则上对每家企业每次的补贴人数不超过2人。
5.对参加境内会展经贸交流活动的企业及机构人员交通费用给予9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次不超过2人,标准为机票普通经济舱、轮船二等舱、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6.给予组织方组织参加境内外经贸对接活动的补贴标准不超过公共费用总额的12%,组织参加境内外展览展示活动的补贴标准不超过补贴企业总额的12%,并给子组织方1名工作人员费用补贴(含交通费、食宿费、手续费、保险费)。
7.重大境内外会展经贸交流活动的补贴根据活动重要性报市政府批准举办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支持。
(八)在我市举办的重大会展项目,根据市政府或者项目执委会工作分工,由市博览局执行的会务工作,使用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时,按照市政府或者项目执委会审定的项目预算执行。
(九)成都市博览局(市贸促会)开展我市会展业宣传推广等相关工作,可使用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
(十)在我市举办的属国家级、国际性、专业型的重大展览、会议活动,按市政府批准金额给予支持。
(十一)对国际国内知名外来会展企业在我市成功举办展会并在我市注册落户设立独立法人机构,注册资金50万元(含)以上,经专家组评审认定后,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单位注册
1.提交申请
申请项目资金的举办单位,通过成都会展业公共服务平台上传以下资料:
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②企业信用等级证书
2.资格审查
举办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
②未出现不良信用纪录
3.注册成功
经审核合格后,举办单位注册成功。
(二)项目申报
1.申报时间
每年7月1-31日。
2.申报对象
每年9月1日-次年8月31日在我市举办的项目。
一个展会涉及会议或展览等多个主题的项目,只能选择一个主题进行申报。
3.申报内容
由举办单位(每个展会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家)通过成都会展业公共服务平台上传以下资料:
①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申报项目评价表
③项目申请文件(含项目基本情况及项目方案等)
④市级或区(市)县主管部门文件(重大会展、节庆项目需提供)
⑤向其他部门申请资金情况
⑥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项目评审入库
1.评审时间
每年8月。
2.评审对象
通过成都会展业公共服务平台,在规定时间内成功上传相关资料的项目。
3.评审组织
项目评审由成都市博览局(市贸促会)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进行,评审小组由成都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成员组成。评审按照《申报项目评价表》(附件2)综合评分。经项目评审小组评审后的项目,由成都市博览局(市贸促会)审核,形成评审结果。
4.公示入库
评审结果在成都市博览局(市贸促会)官网公示3个工作日后,如无异议,纳入“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
(四)现场验收
1.已纳入“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申请单位须在举办前5日通过成都会展业公共服务平台提交项目现场验收申请表。
2.须进行现场验收的项目,由成都市博览局(市贸促会)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现场验收。
(五)资料审查
1.项目举办单位应在项目现场验收后30日内,提交以下资料:
①项目总结报告(含项目费用开支说明、相关影像视频资料等)
②项目信息统计表
③场地使用验收表
④展览绩效评价表(会议绩效评价表)
⑤第三方绩效评估报告
⑥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受理部门为成都市博览局(市贸促会)会展促进处、会展服务处、展览事务处和对外联处。
2.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在我市举办取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认证的展会,由举办单位在项目取得认证后30日内,提交以下资料:
①UFI认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②其他6项材料同本条第1项的规定
受理部门为成都市博览局(市贸促会)会展促进处。
3.在我市举办的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的国际会议,由举办单位在项目纳入ICA正式数据统计后30日内,提交以下资料:
①ICCA统计表打印件(加盖项目举办单位鲜章)
②其他6项材料同本条第1项的规定
受理部门为成都市博览局(市贸促会)会展促进处。
4.境内外经贸对接活动、展览展示等会展经贸交流活动的补贴资金,由活动组织者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提交以下资料:
①项目总结报告(含项目费用开支说明、相关影像视频资料等)
②申报单位支付第三方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③展位确认书或展位预定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④出国人员名单及护照复印件(护照首页、签证页、出入境盖章页,验原件)
⑤展览绩效评价表(会议绩效评价表
⑥第三方绩效评估报告
⑦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受理部门为成都市博览局(市贸促会)对外联络处。
(六)集中审核
每年3月、9月对申报项目开展集中审核。项目审核由成都市博览局(市贸促会)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进行,评审小组由成都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成员组成。审核按照《展览绩效评价表》《会议绩效评价表》综合评分(附件3、4)。经项目评审小组评审后的项目,由成都市博览局(市贸促会)审核,形成审核结果。
(七)公示结果录入系统
审核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后,如无异议,由成都市博览局(市贸促会)将项目统一录入成都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
四、预算编制与资金拨付
(一)预算编制
会展项目录入成都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后,将纳入集中审核次年的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二)资金拨付
1.补贴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成都市博览局向市政府申请,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博览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补贴资金在100万元以肉的,由市博览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
2.拨付举办单位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资金使用计划拨付给市博览局(市贸促会),由成都市博览局(市贸促会)拨付到位。
3.拨付相关区(市)县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资金使用计划拨付给区(市)县财政局。
五、监督管理
(一)主办单位应按期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对虚报冒领专项资金的,市博览局和市财政局有权追回已经发放的款项,取消其申请资格。逾期未完整提交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
(二)展会举办必须符合审核登记的展会名称、时间、地点和展示内容。组展单位应按审核登记的内容进行对外宣传和招展招商。展会名称、时间和地点超出审核登记范围的,现场验收视情况扣减评价得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补贴支持。
(三)纳入“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变更。项目主题和主办单位发生变化的,视同项目取消。
(四)已申请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补贴。
六、本细则由成都市博览局(市贸促会)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细则自2018年12月29日起试行1年,至2019年12月28日废止,对于2019年2月6日前举办的项目补贴按照《2018年度成都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成博〔2018〕19号)第一条支持对象和内容、第二条资金补贴标准政策执行。
附件:1.展览补贴标准表
2.申报项目评价表
3.展览绩效评价表
4.会议绩效评价表
5.名词解释
6.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