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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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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厅财[2015]36号)作者:日期:2015-06-05来源: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厅财[2015]36号
部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部机关各司局:
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我们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5年5月12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部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不断强化预算管理,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数量和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四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参照《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执行。
第二章  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使用财政资金执行因公临时出国任务的,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按照“经费先行审核”的要求从严把关。使用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科研项目和双多边合作项目经费的,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及经费使用安排履行审核审批手续。使用外方资助项目经费的,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予以审核审批。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管理,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出访计划的申报及审批管理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因公出国审批和管理规定》(工信部外[2013]342号)执行。
各单位外事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出国团组住宿标准、路线、保险、非国内航空公司机票、境外宴请、赠送礼品、翻译费用等预算审核工作。
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出国团组经费预决算审批和财务管理工作,及时向本单位外事管理部门提供外事经费使用进度情况。
第七条 出国经费的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其他单位资助,严禁向下级单位、地方单位、企业和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财务管理制度。
各单位出访团组应当根据出国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填写《工业和信息化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预算审批表》(见附件1),由各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审批。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批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各单位外事管理部门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预算审批表》中“须事先报批的支出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经费预决算实行团长负责制,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经费预算标准。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单位所在地至出入境口岸的旅费不属于国际旅费,按照国内差旅费管理。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政、通讯、网络、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十一条 国际旅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须填写《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附件2),报经本单位外事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支票或汇款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二)根据《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规定,购票人可直接使用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购买机票,也可通过具备中国民航机票销售资质的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购买机票。同时,要严格公务机票报销管理,购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应当以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
(三)根据《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80号)文件规定,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时,购票人可以购买市场上公务机票渠道外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购票时应当保留从各航空公司官方网站或者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的出行时期机票市场价格截图等证明其低于购票时点政府采购优惠机票的材料。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舱。所乘交通工具的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二条 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路线执行,不得擅自更改路线,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需变更中转地的,填写《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后,按原出国任务审批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凭有效原始发票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预算审批表》中注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经本单位外事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部机关出国团组确因特殊原因,住宿费超出规定标准,需提前报部领导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包含在酒店住宿费票据中的餐费,显示余额的,在住宿费中据实扣除,未显示余额的,早餐费按照伙食费包干标准的20%,午餐费、晚餐费按照伙食费包干标准的各40%予以扣除,不再报销。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预算审批表》中注明,报经本单位外事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六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33号)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物用品,朴素大方。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七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须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预算审批表》中注明并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八条 出访团组原则上不聘请翻译,专业性较强或小语种的谈判磋商团组确有需要聘请翻译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
第十九条  为合理安排出国路线,节约外事经费开支,提高出国手续办理效率,部机关因公(临时)出国办理护照、通行证、签证、签注工作,以及购买机票等相关工作,可委托部外事服务中心办理。
第二十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提交经团组负责人签字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费用决算表》(见附件3)、有效原始票据,以及出国任务批件或确认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各种原始票据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本单位财务部门要对上述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批,严格按照出国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预算审批表》中批准的出国团组人数、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在本单位开户银行自行购买外汇。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部财务司会同相关司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部属单位须分别于每年7月10日前、1月10日前,向部财务司报送本单位上半年和上一年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出国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人员临时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对与我国新建交或未建交的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部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部财务司备案。
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其他部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原《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国(境)代表团(组)预算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国(境)代表团(组)决算表》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部财务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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